2023特公盟《兒童遊戲宣言》
兒童遊戲權的重要性
聯合國在 1989 年通過《兒童權利公約》來保障兒童的基本人權。其中第 31 條第 1 項明定兒童也享有休息和休閒的權利,以及從事適合他們年齡的遊戲和娛樂的權利。遊戲,不但是兒童認識世界的方式,還能夠培養兒童的身體、認知、社交、情感等各方面的能力,甚至能促進創造力、想像力、自信心及自我效能的培養。因此,遊戲對兒童來說不只是有趣而已,實際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。
令人惋惜的是,在傳統「勤有功,嬉無益」的觀念下,兒童遊戲權常常不被重視,甚至被剝奪。過去美國曾經歷過縮減甚至取消學童遊戲時間的時期,後來研究證明對兒童的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;近年來,各州陸續推出法令,強制規定學童每日的最低下課時數,確保他們有充足的戶外活動及遊戲時間。紐西蘭首都威靈頓也意識到遊戲對兒童的重要性,於是特別制定了兒童遊戲空間政策,保障充足且多元的遊戲空間,並為「如何規劃各類遊戲空間」、社區合作及因應極端氣候提供方針。
要保障兒童遊戲權,我們必須先了解兒童的需求。而最可靠的方式,就是直接傾聽他們的聲音。《兒童權利公約》第 12 條第 1 項強調了兒童有權利就影響自身的任何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見。這不僅能培養兒童的表達能力和關心公共事務的民主素養,在兒童相關議題上,如果成人能聽取並重視兒童的意見, 才能夠建立符合兒童需求的計畫和服務,進而達成對兒童最佳福祉的決策。近年來,世界各國在遊戲場設計、城市規劃及政策中都開始重視兒童參與,認真傾聽他們的需求與意見。
2014 年時我國立法施行了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》,展現以國際兒權保障規範為標竿的決心。但是兒童的表意權及遊戲權實際上卻一直不被重視。因此,特公盟特別以兒童參與的方式,讓他們能真正說出自己的遊戲需求。特公盟特別整合歸納成以下的《兒童遊戲宣言》,盼臺灣的家長、教育界、各級政府機關及每一位成人,都能重視兒童的遊戲權,促進兒童身心都能健康發展,並以各種措施促使兒童的權利獲得保障。
兒童遊戲宣言
第一條
我知道學習很重要,請大人相信遊戲對我也一樣重要。
第二條
我們有我們的創意,我們有我們想玩的方式,但是我們需要快樂遊戲,但是我們也會注意安全, 請大人們不要限制我們。
第三條
我需要準時下課,我需要玩,需要自己決定要做甚麼的時間,請大家把時間還給我們。
第四條
請大人保證我們能擁有足夠奔跑遊戲的校園空間。
第五條
我想有伴一起玩,增添遊戲樂趣。
第六條
給我我想玩且涼快的公園!請大人為我們玩的地方想辦法。
第七條
我會在有點刺激的遊戲中成長,請不要剝奪我長大的力量。
專家建言
訪談專家:人本教育基金會、綠色和平基金會、景觀設計專家、台大兒童醫院醫師
1. 加強宣導「非結構遊戲」的重要性與好處;沒有特定規則或目標,讓兒童自由的玩,可以讓他們發揮創造力。可比照「健康五蔬果」的宣傳力道,並將遊戲的好處「潛能發展始於遊戲」納入媽爸手冊和嬰兒手冊中。
2.增加「遊戲時數和活動」,確保課後班有足夠的自由活動、遊戲的時間。可比照課後運動班,開設課後遊戲班。
3.保障小孩擁有每一節完整的下課時間。
4.調整SH150的內容,增列遊戲活動的項目,而非只有跑步、跳繩等運動項目。
5.依據2019年7月24日公告的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」,要求學校裡應設置適用中高年級與低年級的遊戲場,共計兩座。雖然立意良善並且兼顧了兒童遊戲身心需求和分齡分流,但實務上還需檢視落實狀況,確保孩子真的有足夠的休憩空間。
6.盤點校內遊戲地點的可及性。例如閒置教室可考慮改建成多功能遊戲空間,提升高樓層的孩子外出活動的機會。
7.盤點各縣市通學巷,嘗試延長使用時間轉為臨時性遊戲街道的可行性,以此提升遊戲空間與玩伴的可及性。可參考北美國家交通官員協會的「為孩子造街」專案計畫。
8.2023年8月22日,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針對《兒童權利公約》(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)公布了《第26號一般性意見》(General Comment No.26),其中指出,在兒童的生命權、生存權與發展權的部分,氣候與環境的退化危害了兒童發揮潛力、進行戶外活動,以及和自然環境互動的權益。因此政府應該積極作為,增設遮蔭、戲水等降溫設施,守護兒童的健康與遊戲權。
9.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的一般性原則「兒童最佳利益」及表意權,規劃兒少參與設計指引與培訓課程。落實兒少參與,以此建置真正符合兒童身心發展需要的遊戲空間。
